六新法上(1 / 2)
经过了一个多月的研究,大宋朝廷终于在建兴二年(1171年)三月初,颁布五条新法:经界法,亩税法、免役法、社仓法和农田水利法。(
经界法是甴赵汝愚提出的,不过经界法其实到也不算是什么新法,早在绍兴十二年(1142年)就由当时的显谟阁学士,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提出。
其实就是针对当时官户、权势户乘战乱之机,大肆兼并土地,并且依仗权势拒不纳税,用分户与降低户籍等级等手段来逃避税赋,而贫下户卖田之后,却依旧产去税存,造成赋税负担不均,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朝廷财政收入的情况,而且使普通农户的生存艰难。因此李椿年提出,丈量田亩,措置经界,并清查出了隐田、挟户,达到均推赋税的目的。同时还将田主姓名、人口,田数量、质量、税额等登记,统一制定“砧基薄”,地方留一份,州府留一份,转运司留一份,土地生买卖之后,必须另行登记,以便查寻。
在实施了十几年之后,效果很显著。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,展生产,从而也达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。
不过甴于经界法在实施过程中,损害到不少拥有大量田产的官员、富豪的利益,因此也遭到许多反对意见,由其是当时执政的宰相秦桧,趁着李椿年丁忧之机,指定亲信王鈇篡改“经界法”,把“丈量田地”,改为“自行陈报”;把由下而上地确定税额,改为由上而下的摊派,结果暗地里增民税达四成,反而造成的百姓负但加重。并且在李椿年丁忧复职之后,怕被李椿年察出,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弹劾李椿年,逼迫赵构将李椿年罢官。
孝宗继位之后,又继续推行经界法,但由于阻力太大,执行情况也时好时坏,加上后来北伐和金军南侵,不得不又中断。
现在大宋的情况与当时实行经界法时十分相似,战争刚刚平息,两淮、两浙、两江、两湖等地的生产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,户籍、田亩都需要重新统计,因此赵汝愚提出,现在直接实行经界法,查实田亩户籍,均税分赋,一方面减轻百姓的负担,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。
而亩税法则是赵汝愚在经界法的基础上,制定的一种新的计收税赋制度,即将农户的所有田赋、徭役、丁役等等都摊入田亩中计算,不再另行收取。并且在收取税赋时一率按铜钱支付,其他物品则一率折算成铜钱计算。
因为无论怎样查实土地,都不可能禁止土地买卖,因为一般的农户在出现天灾,事故的时候,唯一的办法只有买出田地,渡过难关。但没有田地之后,税赋和徭役依然不会减少,最后还是会出现产去税存,税赋负担不均的局面。
而亩税法的好处就在于,以田亩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,使无田少田的农户负担相对减轻,而占有大量土地的富户的负担相应加重,占田越多的纳税也越多,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并。而且无论土地如何买卖,也都能够保证朝廷的基本收入不会减少。
免役法是由辛弃疾提出的,也叫雇役法,本是当年熙宁变法中的一条,原意是将徭伇拆成税钱交纳,由官府用这笔钱雇拥劳役,免除农户的徭伇。
但当时在实施过程中,却因为计税是按农户等级制定,即富户多交,贫户少交。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,但却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则在划分农户等级上上下其手,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。司马光称此法是“不免使人不敢求富”也不是没有道理。同时免役钱是直接收取铜钱,而不少农户因为缺少铜钱,不得不用实物换取铜钱,不免又被商人借机压价,从而又遭受一层损失。
但辛弃疾提出的免役法却与以前不同在于,是否免役,每役多少,都由农户自便,官府不得做强求。同时也十天即一个月的服役时间为准,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,而且可以用实物拆算成铜钱交纳。这样一来,使免役更为灵活,对于农户而言,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可以在农忙时交纳免役钱,以免误了农时,而在农闲时服役,降低支出。
社仓法本是由朱熹创立,本质上与王安石的青苗法类似,即在在青黄不接时,由社仓将粮食借于农户,渡过难关,待秋收之后,再由农户交还社仓,并相应支付一定利息。
↑返回顶部↑